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自2016年4月1日起,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在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时,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公告出台的背景: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纳税人因只能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而非《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有关规定,其销售的兽用生物制品无法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兽用生物制品批发零售环节“高征低扣”造成的增值税负担较重问题较为突出。建议对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同样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告发布实施后,与201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相结合,共明确有两类企业批发零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是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二是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
回顾2015年同一时段,在两会答中外记者问期间,有这样一句狠话:“今年的要害就是要严格执行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对违法违规生产排放的企业,不论是什么样的企业,坚决依法追究,甚至要让那些偷排偷放的企业承受付不起的代价……对工作不到位、工作不力的也要问责,渎职失职的要依法追究,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
新环保法对现有的国内兽药企业形成优胜劣汰激励作用,强化兽药企业技术内涵的同时提高企业的环保水平,现有的兽药企业必须树立创新意识,从原料药到制剂甚至辅料,无论是研究单位、企业和专业公司都必须着手增强自身技术水平、工艺水平和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内涵提升,这样才能保证兽药质量、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兽药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保障养殖业发展和兽医公共卫生,但从长远来看,环保转型在给兽药企业带来新方向的同时,也带来一道巨大的难题,环保问题引发的对污水、粉尘、噪声、气味等的治理,治理成本显着提高,大量原料药企业倒闭,抗生素、维生素企业面临深度洗牌……
近两年政府频繁发布新规,相比早年具有非常鲜明的导向性,一个更加规范、完善的兽药市场正在加速建成,而在行业政策一松一紧的背后,这一系列调整对整个兽药产业链来讲,意味着什么?抑或某些政策仍是无关痛痒的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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