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鲁牧药字〔2015〕13 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兽药监管工作的通知 近日,媒体报道我省个别地方存在兽药使用不规范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特别是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全使用兽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 根据《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兽药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全面检查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处方药采购销售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凭兽医处方销售处方药,是否张贴或悬挂“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等。 二、积极引导科学安全使用兽药 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结合前期省局印发的“兽药安全使用告知书、承诺书”等措施,将兽药使用有关要求,全面告知各养殖场(户),不断提升科学、安全使用兽药水平,落实养殖者主体责任。 三、切实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力度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的兽药违法行为线索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各类兽药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处罚。符合《关于从重惩处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规定情形的,要从严从重处理。符合移交条件的,要坚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着力构建兽药监管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兽药质量安全责任运行体系,确保《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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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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