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以下简称许可事项)自2015年2月24日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为切实做好许可事项下放衔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许可事项承接工作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行政许可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工作经费,确保许可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农业部公告第1704号以及我部建立的许可事项有关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发布办事指南,完善制度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审批工作。要尽快建立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库,健全完善兽药GMP检查员队伍,夯实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基础。
二、认真做好许可事项衔接工作
自2015年2月24日起,我部停止受理许可事项申请,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承接许可事项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现场审核及许可证核发等具体工作;对2015年2月24日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我部将于2015年3月31日前把申请材料、办理进展情况及有关文件资料转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按时完成后续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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